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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農村環(huán)境整治資金項目申報全指南,補助1.5-2個億!
來源:高新院 achie.org 日期:2026-03-04 點擊:次
(一)總則
1. 政策依據
依據財政部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關于2026年農村環(huán)境整治資金管理與項目申報相關要求,深入貫徹落實鄉(xiāng)村振興戰(zhàn)略,聚焦農村人居環(huán)境改善和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質量提升,銜接和美鄉(xiāng)村建設重點任務,規(guī)范項目申報、實施、管理全流程,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,特制定本指南。
2. 支持對象
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主管部門、農業(yè)農村主管部門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,以及符合條件的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組織等實施主體(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及承接能力說明)。
3. 實施周期
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,申報時需明確開工時間、竣工時間、驗收時間、運維啟動時間等全周期節(jié)點,確保項目按期落地、發(fā)揮實效。
(二)支持方向與建設內容
1. 重支持方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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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生活污水治理:包括農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鋪設、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、分散式污水處理設備安裝,以及污水治理尾水回用設施建設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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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:包括生活垃圾收集點、中轉站建設,收運車輛及設備購置,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設施升級改造,以及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建設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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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黑臭水體治理:包括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整治、清淤疏浚、生態(tài)修復、水質監(jiān)測等,重點治理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區(qū)域黑臭水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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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用水水源地規(guī)范化建設與保護:包括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(qū)劃定、隔離防護設施建設、標識標牌設置、水質監(jiān)測能力提升,以及水源地周邊污染治理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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畜禽養(yǎng)殖污染綜合治理與資源化利用:包括規(guī)模化畜禽養(yǎng)殖場(小區(qū))污染治理設施建設、養(yǎng)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(如糞污還田、沼氣利用等),以及散養(yǎng)畜禽污染集中整治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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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域/鄉(xiāng)鎮(zhèn)農村環(huán)境整治整鎮(zhèn)推進、連片治理:以鄉(xiāng)鎮(zhèn)為單元,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、生活垃圾、黑臭水體等綜合整治,實現區(qū)域環(huán)境質量整體提升,打造示范樣板。
2. 優(yōu)先支持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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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入國家鄉(xiāng)村振興重點幫扶縣、重點流域(如長江經濟帶、黃河流域等)、重點生態(tài)功能區(qū)的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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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納入全國農村環(huán)境整治項目庫,且前期手續(xù)齊全、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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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建立長效運維機制,明確運維主體、經費來源、管護制度,確保項目建成后長期穩(wěn)定運行的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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銜接農村人居環(huán)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動重點任務,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項目。
3. 負面清單(不予支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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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堂館所、景觀亮化、門墻亭廊欄等與農村環(huán)境整治核心任務無關的形象工程、政績工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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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農村環(huán)境整治無關的信息化大屏、高檔裝修、高端設備購置等非必要支出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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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獲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重復支持的項目內容(需提供無重復申報承諾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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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明確運維保障措施、可能形成“建而不管”的項目,以及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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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符合國土空間規(guī)劃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保護規(guī)劃,觸碰生態(tài)保護紅線、永久基本農田等管控要求的項目。
(三)申報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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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規(guī)性要求: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(guī)劃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保護規(guī)劃、鄉(xiāng)村振興規(guī)劃等相關規(guī)劃,選址合理,不觸碰生態(tài)保護紅線、永久基本農田等管控底線,環(huán)評、用地等相關手續(xù)齊全合規(guī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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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期工作要求:已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的編制,并獲得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批復;前期調研充分,技術路線可行,符合當地實際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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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金合規(guī)要求:中央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不超過75%,地方配套資金、自籌資金已明確來源并足額落實,資金籌措方案可行,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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績效目標要求:明確設置可量化、可考核、可驗收的績效目標,包括治理村數、污水/垃圾處理能力、水質達標率、群眾滿意度等核心指標,績效目標與項目建設內容高度匹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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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效機制要求:提前明確項目建成后的運維主體、運維經費來源、管護制度和考核辦法,確保項目長期穩(wěn)定運行,發(fā)揮持續(xù)環(huán)境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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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能力要求:實施主體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、管理能力和資金管理能力,能夠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和運維任務,無重大違法違規(guī)記錄。
(四)資金管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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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金科目:中央財政農村環(huán)境整治資金列入“21104自然生態(tài)保護”相關科目,實行專款專用、單獨核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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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范圍: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工程建設、設備購置與安裝調試、必要的前期技術服務(如可研編制、環(huán)評、監(jiān)測等)、工程監(jiān)理等,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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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支出:嚴禁將中央財政資金用于人員經費、招待費、差旅費、辦公經費、管理費等非項目建設類支出,嚴禁截留、擠占、挪用、套取資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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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案要求:資金下達后4個月內,項目實施主體需將項目實施方案、資金使用計劃等相關材料報省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備案,再由省級部門匯總報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、財政部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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績效管理: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,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開展績效監(jiān)控,項目完工后開展績效自評,接受財政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(jiān)督檢查。
(五)申報材料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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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申報文件:以縣級及以上政府或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聯合名義出具的正式公文,明確申報項目名稱、建設內容、投資規(guī)模、資金籌措、實施周期等核心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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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/實施方案:需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,內容完整、數據真實、技術可行,明確項目建設背景、建設內容、規(guī)模、技術路線、投資估算、效益分析、運維方案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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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研/實施方案批復文件: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批復文件(復印件加蓋公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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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:按照規(guī)范格式填寫,明確績效目標、量化指標、指標值、考核方式等(詳見附件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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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金籌措方案與地方配套承諾:明確項目總投資、中央財政資金申請額度、地方配套資金額度及來源、自籌資金額度及來源,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出具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承諾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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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維資金來源證明:縣級及以上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的項目建成后運維資金來源證明,明確運維經費標準、撥付方式、保障措施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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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規(guī)性材料:包括項目用地證明、環(huán)評批復文件(或備案材料)、選址意見書等相關合規(guī)性文件(復印件加蓋公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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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入庫證明:已納入全國農村環(huán)境整治項目庫的項目,需提供項目入庫證明材料(復印件加蓋公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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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主體資質證明:實施主體為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組織的,需提供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相關資質證書、財務狀況證明等;實施主體為政府部門或村級組織的,需提供相關任職文件或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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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重復申報承諾函:明確申報項目未獲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,若存在重復申報自愿退回資金的承諾(加蓋申報單位公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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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要求的佐證材料:根據省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。
(六)申報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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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編制與初審:縣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牽頭,組織開展項目謀劃、儲備,指導實施主體編制申報材料;聯合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,審核通過后報市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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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級審核推薦:市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對縣級上報的項目進行合規(guī)性、必要性、績效合理性審查,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,排序后聯合上報省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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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匯總評審:省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市級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,結合項目優(yōu)先級、績效目標、資金合規(guī)性等進行排序,形成省級申報匯總表,聯合上報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、財政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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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審核下達: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、財政部對省級上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,根據評審結果及資金預算,確定支持項目名單并公示;公示無異議后,下達中央財政資金及項目計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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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案與執(zhí)行:項目實施主體收到資金下達通知后,按要求完成項目備案,組織開工建設;定期上報項目進度,接受各級部門監(jiān)管;項目完工后,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和績效自評。
(七)時間節(jié)點(參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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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儲備與初審:11月—12月,完成縣級項目謀劃、儲備及申報材料初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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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級申報、市級推薦:1月—3月,縣級上報申報材料,市級完成審核推薦并上報省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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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上報、國家審核:4月—6月,省級完成評審匯總并上報國家,國家完成審核、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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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金下達與項目備案:資金下達后4個月內,完成項目備案并啟動開工建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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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竣工與驗收:2027年12月底前,完成所有項目竣工、驗收及績效自評。
(八)審核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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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路線:符合當地實際,技術可行、經濟合理,適合農村地區(qū)特點,無過度建設、盲目投入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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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構成:項目總投資測算合理,中央財政資金比例符合要求,地方配套、自籌資金來源明確、落實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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績效目標:績效目標明確、量化,可考核、可驗收,與項目建設內容、支持方向高度匹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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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效運維:運維機制健全,運維主體、經費來源、管護制度明確,能夠保障項目長期穩(wěn)定運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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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規(guī)性:前期手續(xù)齊全,符合相關規(guī)劃及管控要求,無重復申報、無負面清單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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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能力:實施主體具備相應的技術、管理、資金能力,項目實施計劃合理,能夠按期完工。
(九)監(jiān)管與驗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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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過程監(jiān)管:各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監(jiān)管,定期調度項目進度、資金使用情況,及時發(fā)現并整改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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竣工驗收:項目完工后,實施主體組織開展自查,自查合格后向縣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;縣級部門組織驗收,驗收合格后報市級、省級部門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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績效評價:項目驗收合格后,實施主體開展績效自評;各級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財政部門結合項目實施情況,開展績效評價,評價結果作為后續(xù)資金安排、項目申報的重要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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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追究:對截留、擠占、挪用、套取中央財政資金,或項目未按期完工、驗收不合格、績效不達標的,將追回資金、暫停申報資格,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。

